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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10 17: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威海市城管执法局 字号:[ ]


关于《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1. 问:为什么需要制定《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放管服”等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我市饮食服务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发展所带来的油烟污染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经营者利用住宅和综合商住楼从事餐饮服务,油烟扰民问题时有发生;部分经营场所的油烟净化设施和排放口设置不规范,超标准排放油烟情况依然存在;部门监管职责有待于进一步厘清,管理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油烟排放没有完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等等。

    而在制度建设层面,我市至今仍缺少一部系统规范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性文件,从一定程度上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不便。为了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

    二、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答:《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所称饮食业,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第二条)。

    三、问: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进行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了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的主要管理部门。由城管执法、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三条)。

    四、问:在油烟污染防治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个部门难以很好开展工作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办法》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答:《办法》规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信息,定期开展集中综合整治,查处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五、问:我们都知道源头防治在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尤为重要,那么,《办法》对油烟污染的源头防治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强化了对油烟污染的源头防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项目建设方面,《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饮食业经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二是在油烟净化设施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九条)。

    三是在油烟排放方面,《办法》规定,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油烟排放口的高度应根据经营场所建筑物的高度按规定设置(大于15米或高出屋顶),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大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应大于10米(第十条)。

    四是在燃料使用方面,《办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第十二条)。

    六、问: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油烟扰民、露天烧烤等问题《办法》是如何处理的?

    答:《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为了避免饮食业油烟对居民的影响,《办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等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饮食业经营项目(第五条)。二是为了尽量减少烧烤产生的油烟污染,《办法》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防治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禁止露天经营的区域和时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将露天经营的大排档纳入管理范畴(第六条);从事烧烤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第十一条)。三是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的油烟防治,《办法》也将数量众多的企事业单位食堂纳入了日常监管范围(第二十二条)。

    七、问: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办法》中规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以罚款,根据不同情节最高可罚至五万元(第十七条)。

    八、问:饮食业经营者油烟净化不到位,拒不改正的,如何处理?

    答:《办法》根据饮食业经营者对油烟的排放情况,将具体情形分为了三类:一是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二是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三是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

    有以上任意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十八条)。

    九、问:对生活中广泛存在油烟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对油烟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办法》新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十、问:生活中,如果我们想为油烟污染防治出一份力,是否可以依据《办法》对污染行为进行举报呢?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并且,《办法》规定,接受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经查证举报事项属实的,举报、投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第四条)。

    十一、问: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相关文件:《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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